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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勞基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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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文章: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後,別忘了做這三件事?

作者:info於 2018年04月24日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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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面對債務,開創嶄新人生!

 

筆者曾經協助過一位朋友,之前因為配偶的債務導致房貸無法如期繳交房屋被法拍,但是拍賣後的價格不足以償還銀行的欠款,因此欠了銀行一筆錢,欠債的壓力之後就不管這件事,卻因此被法院扣薪三分之一,持續了五年。這段期間他心想既然已經被扣薪,債務應該就慢慢還掉了,也沒有去了解還款狀況,令人震驚的是,當我提醒她向銀行詢問還款狀況後,發現他欠銀行的本金完全沒變少,它這五年被扣薪償還的都是利息,當他主動向銀行提出要分期償還本金時,銀行很快的同意,開始真正的償還積欠的債務。

這件事對於筆者和朋友都是一個震撼教育!大多數人的想法應該和案主一樣,既然已經被扣薪了,就不想管這件事了,因為想到就會很不舒服或難過,畢竟欠錢不還並不符合人性,曾經有一本書介紹美國的催債行業,他們發現有將近90%以上的人都願意欠債還錢,只是因為現實狀況的困難而做不到。但是若您的債務是高利率型的如信用卡債(循環利息利率15%以上)或舊的房貸(利率大約7%左右),扣薪三分之一優先償還利息而不是本金,因此長期下來,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債務會走上法院扣薪主要的原因是欠債的人不去處理,債權人為了收回這筆錢就會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要求,因此法院會以強制扣除債務人三分之一薪資的方式來處理,因此有些人為了躲避被扣薪,跟公司說領現金不用轉帳匯款,也不加勞健保,這樣法院就無法查到這筆薪資,這麼做是有效的,但是債務人也因此必須躲躲藏藏並且損失不少權利,譬如不能在銀行開戶存錢,也不能做任何以個人名義的投資,也不能規劃退休或未來。筆者遇過一個朋友因此將錢存在親戚的銀行帳戶,這些替代做法都潛藏不少風險,而且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

下列三件事一定要做,才能確保欠的錢可以順利還完!

第一件事:勇敢的面對債務
卡債的可怕欠債確實是一件不榮譽的事,但是考量到我們的責任心與債務的壓力,我們還是要鼓勵自己勇敢的去面對,因為這件事若不去面對,擺著不管它,複利的負面力量也是很可怕的,電影中常常有這樣的情節:如果我們勇敢的面對恐懼,就有機會勝過它,更何況目前已經有不少相關的法規可以主動的協助處理,更沒有理由放著不管。

第二件事:尋求專業的協助
目前有『債務清理條例』可以協助五年內未經商或月營業額未達20萬的個人,透過與銀行協商處理債務,更有一個『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可以提供債務處理的諮詢或後續的法律程序,根據法扶的發起人林永頌律師的演講分享,如果債務在50萬以下,可以直接與最大債權銀行連絡(可去聯徵信用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其中欠款金額最多的就是),主動申請協商銀行會以6年120期的方式來請你分期繳交欠款,如果您有50萬的卡債,120期利率大約5%(利率會依照您的工作與財務狀況來決定,如果欠款已久或財務狀況不佳可以要求0利率或低利率還款),每個月的還款金額大約5300元,與信用卡循環利息的最低繳款金額相比是很低的。

如果您是50萬元以上1200萬以下的債務,建議透過法扶向法院提出『債務重整』或『債務清算』的需求,法扶有律師可以協助,不一定低收入戶才能獲得協助,一般所得的民眾也可以,只不過會繳交部分的費用,還是比坊間所收的費用合理。建議您不要透過網路上常見的債務清理機構來處理,雖然也是透過律師居間協商,但是他們的處理程序不夠公開透明,收取的費用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榷,筆者曾遇到一位原住民朋友付了幾十萬的律師費後卻沒有獲得預期的服務,最後還得透過消保官出面施壓,該律師事務所才積極地處理,我也帶領她去法扶尋求更進一步的協助。

以上所提的債務除了常見的卡債、房貸之外,私人債務或地下錢莊、賭債也都可以透過法扶尋求協助。

第三件事:改變財務管理的方式
危機就是轉機,相信經過這樣的債務程序,一定讓每個人感受到財務管理的重要,所以建議此時就是改變的開始,從財務規劃著手,將人生規劃與財務規劃結合,讓您的人生的下半場更美好。

嶄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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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懲戒手段 扣薪是否合法?

文 / 1號課堂      2018-07-06

老闆懲戒手段 扣薪是否合法?


 

在職場,扣薪水常常成為許多公司懲戒勞工的手段,目的可能是維持職場秩序,或者對勞工施加壓力,逼迫員工達到業績目標。我們也聽過不少案例,因為勞工在工作的時候不小心弄壞了販售的商品,或者不小心把盤子打破等等,老闆就用扣薪作為損害賠償。究竟這樣的作法合不合法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勞基法》的規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也就是說,雇主發放薪資,原則上必須全額一次給付;如果勞工違約,又或者勞工在工作的時候損害雇主利益而對雇主有賠償的責任,雇主不能自行預扣勞工的薪水來填補自己的損害。

這裡所謂的「預扣勞工工資」,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雇主在勞工違約或需要賠償的事實發生之前,就先扣下工資不發,當作擔保。這種情形,不論是否經過員工同意,都算是「預扣勞工工資」了。

這種情況比較好懂,例如建築公司扣留工人的薪資,告訴工人這是工程保留款,等房子蓋好了、業主驗收通過才發錢。這樣的約定是不合法的,因為房子是否能通過驗收的風險,不應該轉嫁給勞工承擔。

另一種則是違約或賠償的事實已經發生,但是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都等尚未確定,這時候雇主就不能擅自預扣工資作為補償,而必須等待法院判決決定。

聽起來好像很複雜,我們來看看法院裏發生的實際案例吧!

曾經有雇主主張,某位勞工的工作態度不佳,由他負責的機台,生產出來的線材有許多不良品,被客戶一再退貨,讓雇主遭受嚴重損失。這名勞工的主管跟負責人,都不斷與勞工溝通,希望他改善,這名勞工後來決定不做了,自請離職,但公司不甘心損失,拒絕支付這名勞工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與資遣費,來彌補自己遭受的損失。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勞工因為工作態度不佳造成公司損失,這樣的行為構成了侵權,公司依法可以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但法院同時認為,從勞動政策的觀點,工資是支持勞工日常生活的主要財源,因此國家必須確保勞工可以確實領到工資,以免生活陷於不安。

在上面的案例中,雖然違約或賠償的事實已經發生,但是勞工與雇主雙方並沒有釐清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等問題,更重要的是,雙方並沒有針對扣薪達成共識,因此即使公司確實可以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也不能以抵銷的方式預扣勞工工資,必須先全額支付勞工薪資後,再另行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再舉另外一個例子。雇主是3C零售業,要求店員為店裡各種昂貴的3C產品負起保管責任,如果區經理派人到店裡盤點存貨時,發現實際的存貨與電腦上顯示的庫存數量不符,店員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由公司直接從店員或店長的薪水中扣除損失的金額。

雇主以盤點損失為理由,扣發勞工薪資,原則上也是不合法的。因為盤損的發生未必是勞工的責任,也許是門市倉庫的門鎖壞掉或是老舊,造成小偷入侵,所以東西被偷未必是勞工的責任。

況且這些東西的價值也不是雇主說了算,所以在勞工與雇主雙方對於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尚未確定,勞工也沒有同意雇主可以從薪水中扣除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雇主不可以盤點損失為名,扣發勞工薪資。

我們在日常生活也常常聽到,有些老闆會從工資扣遲到罰金,這樣子的規定到底合不合法呢?

之前有新聞報導,某間公司制定了各種奇奇怪怪的扣薪條款,例如「服裝儀容不整扣200元」、「未在用餐完畢扣200元」、「上班前未測Mic、沒帶名牌扣200元」、「未打掃環境扣200元」、「客戶客怨或造成網路重大事件扣200元」,最誇張的是,「對公司主管不尊重、不禮貌,扣2000元」。這種透過利用工作規則扣薪的規定,到底合不合法呢?

我們剛剛講《勞基法》第26條,禁止雇主以預扣工資的方式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但是如果是勞工違反了工作規則,法院認為雇主為了維持職場秩序,有權利對勞工實施懲戒,因此如果工作規則明定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性質上和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不同。因此只要事先有公告周知給所有勞工,並且規定合理妥當的懲戒程序,就不會違反《勞基法》。

但是懲戒必須具備相當性,也就是罰金應該和違反規則的嚴重程度相符。例如曾經有個案例,知名藥妝店以店員外出拿忘在機車上的手機為由,扣發工資1000元。但是店員主張摩托車就停在門市對面,離開門市只有30秒的時間,法官因此認為雖然員工擅離職守,但是情節顯然並不重大,雇主小題大作,所以懲戒並不合法。

我們總結一下今天的重點,首先是雇主發放工資必須全額給付,不可以以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理由預扣工資,只有在損害已經發生,且勞工已經承認責任,對損害範圍、金額都也沒有異議,而且同意雇主未來可以從工資中預扣作為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雇主才可以預扣工資。

至於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雇主必須事先公告周知給所有勞工,並且規定合理妥當的懲戒程序,而且懲戒程度必須與違規情節相符,才會合法。

(文/法律白話文團隊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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