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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8f62d23d5d06b21ad0f5c109b49ad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今天鄭重表示,市售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因具備無線射頻功能(Wi-Fi或藍牙),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始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亦即該機上盒之無線射頻功能硬體須經檢測合格,並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才可販賣或公開陳列,以供消費者選購、使用。

 

然而,NCC係針對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或俗稱之「電視棒」)之無線射頻功能硬體進行檢測並核發型式認證證明,以避免電波干擾,確保無線電波秩序及保障消費者安全,這只是針對產品的硬體安全性進行的認證。

 

NCC強調,認證範圍並不及於此類產品後端連網接取提供之影音內容。有關此類機上盒之影音內容所涉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仍應回歸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由智慧財產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處理,如有必要,應由智慧財產主管機關進行法令解釋、修訂,及擬訂相關著作權保護政策與措施。

其實在去年二月就有一個相關的新聞一名陳姓男子去年買了機上盒「小米盒子」,用來觀看電影、連續劇等,不料陳男使用後不久,突然遭片商華映娛樂控告他以BT下載電影《黃飛鴻之英雄有夢》,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NCC提醒消費者,不論網路或真實社會中所涉及的侵權相關問題,都有相關智慧財產權法令之適用,請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或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詢問,以維護消費者及合法業者權益;NCC也同時嚴正呼籲業者尊重智慧財產權,尤其是應避免試圖或無意間形成以硬體檢測認證混淆影音內容權利保證法遵義務之情形

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為OTT(Over-The-Top)之典型應用,而OTT是數位經濟與知識經濟時代之重要新興產業,且部分電信、廣電業者已投入OTT市場。NCC 已於106年2月16日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OTT之網路影音著作權保護問題交換意見,以利該局建構網路著作權侵害規範之原則並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著作權保護機制。

為進一步凝聚共識,復於106年3月20日召開影音OTT著作權保護諮詢會議,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政部警政署、文化部、智財法院、高檢署智財分署、OTT業者出席討論,瞭解業界面臨侵權問題,及實際司法訴訟之困難,也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著作權保護資源,該局也表示將蒐整各界意見後,研議最妥切作法。

NCC也表示,世界經濟體系已由傳統實體經濟逐漸轉換為由網際網路主導之數位經濟,而網際網路衍生問題往往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權責,且與業者、民間團體及一般網路使用者都密切相關,NCC將積極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力,以建立網路治理架構,營造數位經濟蓬勃發展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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